广东省2014年5月30日0时至2015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的赔偿计算数据,适用《广东省公安机关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下称《标准》)公布的相关数据,用以计算相关赔偿项目标准。
根据上述《标准》数据显示,我们可知深圳市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4653.1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8812.4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669.31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8343.50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0393元/年。按照广东省财政厅“粤财行[2014]67号”文的规定住宿费为150元/天,伙食补助费为100元/天。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法定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
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赔偿项目 |
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
医疗费 |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
住宿费 |
住宿费=150元/天×天数 |
交通费 |
交通费赔偿数额=实际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 |
丧葬费 |
丧葬费赔偿金=90393÷12×6=45196.5元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住院天数 |
护理费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
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 |
无固定收入按最近3年平均工资,否则按照同行业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深圳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如果医疗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该意见确定人数 |
护理费赔偿金=护理人实际减少的收入×护理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护理时间 |
营养费 |
参照医嘱1000元到5000元 |
误工费 |
有固定收入按照收入减少额,无固定收入按最近3年平均工资,否则按照同行业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
精神损害赔偿金 |
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一级100000元,到十级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逐渐递减到10000元,具体情况下可酌情确定 |
残疾赔偿金 |
年龄≤60周岁 |
44653.10(或11669.31)×20×伤残赔偿指数 |
60<年龄<75周岁 |
44653.10(或11669.31)×[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周岁)]×伤残赔偿指数 |
年龄≥75周岁 |
44653.10(或11669.31)×5年×伤残赔偿指数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受害人残疾 |
年龄 < 18周岁 |
被扶养人生活费=28812.40(或8343.50)×(18岁-被扶养人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人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18≤年龄≤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
被扶养人生活费=28812.40(或8343.5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人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20年 |
60<年龄<75周岁 |
被扶养人生活费=28812.40(或8343.50)×[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人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年龄≥75周岁 |
被扶养人生活费=28812.40(或8343.50)×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人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受害人死亡 |
年龄 < 18周岁 |
被扶养人生活费=28812.40(或8343.50)×(18岁-被扶养人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人的人数 |
18<年龄≤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
被扶养人生活费=28812.40(或8343.5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人的人数×20年 |
60<年龄<75周岁 |
被扶养人生活费=28812.40(或8343.50)×[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人的人数 |
年龄≥75周岁 |
被扶养人生活费=28812.40(或8343.50)×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人的人数 |
死亡赔偿金 |
年龄≤60周岁 |
死亡赔偿金=44653.10(或11669.31)×20年=893062(或233386.2) |
60<年龄<75周岁 |
死亡赔偿金=44653.10(或11669.31)×[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
年龄≥75周岁 |
死亡赔偿金=44653.10(或11669.31)×5年=223265.5(或5834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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