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262163

首页 > 近期案例 > 内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4-11-22 06:58:33

        【案例】

 

        2011年10月9日,康某酒后驾车与两名行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康某在事故发生之后未下车查看,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在逃离的过程中,碾压到一名路人罗某,且又撞到了驾驶摩托车的王某,康某继续逃离事故现场。

 

        事故受害人被送往医院救治,受害人罗某由于遭受轿车碾压致使伤势过重当场死亡,而另两名受害人轻度受伤。

 

        公安交警部门在接到群众的报警电话后火速赶往事故现场,并成功截获逃逸中的康某,经过酒精测试,康某的酒精含量为10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的范围。遂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康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三名受害人无事故责任。

 

        随后,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指控康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害人罗某家属与何某一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康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康某明知酒后驾车违反交通法规,会危害公共安全,仍然醉酒驾车,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主观上具有放任事故结果的产生,具有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意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判定,被告康某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赔偿受害人罗某家属11.7万余元、何某6.7万余元。

 

        【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危险程度相当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两个罪名最大的区别在于,交通肇事罪侵害的法益是交通运输安全,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法益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仍希望或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表现形式有两款行为表现与醉酒驾驶有关。(1)酒后或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2)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的。

 

        本案中,康某醉酒驾驶,在撞伤一行人后,驾车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又冲撞碾压行人罗某,并撞伤骑摩托车的王某,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相关热词搜索: 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上一篇: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下一篇:车上人员因跳车被压死的赔偿问题



提示

如要把应用程序加至主屏幕,请点击浏览器菜单,如未看到“添加为快捷方式”,请点击设置->高级->添加为书签,然后添加到主屏幕。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