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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故 2025-04-19 10:37:58

        【案情】

 

        2011年3月5日,贾某正准备驾驶停靠在自家门前的轿车上班,在倒车时,贾某邻居张某的二岁儿子忽然出现在轿车后方,车辆一颠簸就将小男孩碾压在车下,小男孩当场死亡。

 

        人民检察院认为,贾某因驾驶过程中疏忽大意,过失造成他人死亡,且事故现场是贾某的自家门前,属于非公共道路管理范围,遂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指控贾某的行为构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

 

        庭审中,被告贾某辩称,自己是在确保周围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才准备倒车的,受害人2岁的男孩在倒车时突然出现并蹲在车后,以驾驶座位的水平视线根本无法察觉其存在,并且当时事故车辆的倒车雷达并没有发出警报,此次事故应属于意外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贾某的辩词经过调查取证,法院予以认同。被告贾某在事故发生时尽到查看安全驾驶环境的义务,被告在此次事故中主观上不存在过失犯错,受害人的死亡结果纯属意外,故法院认定此次事故属于意外事故,被告贾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分析】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而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本案中贾某在自家门口倒车时撞到邻居小孩,并导致其死亡,事故发生的地点并不属于公共道路管理的范畴,因此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肇事行驶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贾某在倒车之时将小孩撞到碾压并致其死亡,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在法律适用是正确的。但贾某通过多方证据证明自己在倒车之时已尽到安全驾驶义务,撞到小孩并致其死亡属于意外事故,法院亦予以采信其辩词,判定为意外事故。

 

        所谓意外事故,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但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其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在法律上认为不需承担责任的情形。

 

        本案中,贾某的主张获得法院的认可,认定为意外事故,因此贾某无须为小孩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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