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投保人遭受损害的,在一定的情况下投保人是可以获得交强险赔偿的。但是,究竟是在什么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投保人损害的,投保人可以获得交强险赔偿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5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为除了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以及被保险人外,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损害的其他人。而根据《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指的是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如果机动车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投保人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支持当事人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的请求,但是,如果投保人为本车人员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深圳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机动车投保人遭受损害,不管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如果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或机动车本车人员的,投保人向人民法院诉求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的,将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因此,在深圳发生交通事故的,投保人也可以获得交强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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