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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内发生多起交通事故,交强险对每次事故损失均应赔偿 2015-09-23 17:06:45
摘要:保险期内发生多起交通事故,交强险对每次事故损失均应赔偿,不过保险公司可以在下一年投保人续保时,提高保险费率,即要求投保人多缴纳保险费。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有责任赔偿限额和无责任赔偿限额,有责任赔偿限额为122000元,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2100元。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针对每次交通事故损失的赔偿,具体而言,是指即便一辆机动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多起交通事故,每次交通事故的损失都大于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数额,即每次交强险赔偿限额都用尽,交强险每次还是要在其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而不能以被保险车辆已经超过了最高保险金额就拒绝赔偿了。这也是我国设立交强险的初衷,为了保护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利益的及时实现。

       保险公司每次给予赔偿后,不能以被保险车辆出现太多交通事故而单方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是在下一年拒绝该保险人续保。不过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总而言之,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多起交通事故,交强险对每次事故损失均应赔偿,不过保险公司可以在下一年投保人续保时,提高保险费率,即要求投保人多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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