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的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碾压伤亡。根据我国其他省市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被碾压伤亡的本车人员是可以作为交强险的第三者,获得交强险赔偿的。但是,在深圳市,这种情况下伤亡的本车人员是否可以作为交强险的第三者,从而获得交强险赔偿呢?
根据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2条的规定,如果本车人员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碾压导致受伤或者死亡的,该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在深圳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本车人员在事故发生时被甩出车外,随后被本车碾压导致受伤或者死亡的,虽然该本车人员在车辆的外面被本车碾压伤亡,但是,该本车人员依旧不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即是说,该人员没有权利向承保本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要求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也没有义务赔偿。
受害人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发生在深圳市,只要是在深圳市进行审判,那么,该本车人员就不可能获得交强险的赔偿。如果另外一方当事人(被告)不在广东省内,根据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规定本甩出车外的人员属于第三者的,受害人如果想获得交强险赔偿的,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广东省的相关规定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是有管辖权的)。但是,受害人如果不能权衡利弊的,最好还是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向赔偿义务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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