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外第三人遭受损害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但是,法律规定了在某些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不进行赔偿。
一、相对的不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某些情形下可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并且有权利向导致损害发生的人进行追偿,另外,如果交通事故是在这些情形下发生,造成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该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进行赔偿,具体情形为:
1、驾驶人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2、驾驶人是在醉酒的情形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肇事的时候已经被盗抢脱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控制的;
4、交通事故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的。
由于上述情形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财产损失的,该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进行赔偿,这是相对的不予赔偿的情形。
二、绝对的不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10条的规定,交通事故中所导致的某些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并且是绝对的不赔,具体如下:
1、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2、如果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是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或者是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因此停止营业、停止驾驶、停电、停水、停气、停止生产、通讯或者是导致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等造成的各项损失;
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财产因为市场价格变动导致贬值或者是修理后价值降低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的各项间接的损失;
5、因为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赔偿纠纷支出的仲裁或者是诉讼费、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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