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自2015年5月30日0时至2016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时,包括深圳市在内适用新标准确定的统计数据计算相应赔偿项目。
深圳市为我国经济特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可分为财产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等国家统一与地区单行的规定,可有如下内容: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指人自身遭受的肉体疾病或是精神上的痛苦,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赔偿范畴。
(一)医 疗 费
受害人因事故伤害在接受医学上相关的恢复身体健康措施时产生的费用。
表1:
涵盖范围 | 赔偿标准 |
医疗费包括了挂号费、诊疗费、治疗费、住院费、检查费、药费、手术费。 | 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诊治费等收款单据与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确定具体的损失数额。 |
(二)后 续 治 疗 费
首次治疗后出院,但是后期还需接受二次治疗产生的费用。
表2:
主张时间 | 赔偿标准 |
1 . 出院后经医疗证明或是鉴定结论确定后续治疗数额的,可在第一次索赔时主张; 2 . 如果第一次索赔无法确定,可待未来费用实际发生时另行起诉。 |
1 . 以医院出具的后续治疗费用证明确定相应数额: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2 . 通过鉴定机构的鉴定证明确定后续治疗费用; 3. 以后续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数额确定后续治疗费用。 |
(三)护 理 费
伤者因事故伤害导致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产生的费用。
表3:
计算公式 | 护理费 = 护理时间1 × 护理人1支出+护理时间2 × 护理人2支出+....。 | |
护理时间 | 通常为住院治疗期间并医嘱休养时间,如果其他仍需护理情况的,需要达到下述出院护理条件。 | |
护理人数 | 原则上为1人,有医疗机构意见或是鉴定意见的,可参照确定。 | |
出院后护理 | 条件有二: (一) 受害人伤残等级为三级或三级以上; (二) 经鉴定,受害人出院后其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 |
|
护理支出标准 | 定残的 |
在深圳市,定残后的护理费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第2款规定的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进行支付,具体标准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广东省最新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深圳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 30%,计算5年。 备 注: 上述5年,从受害人出院后起算,如果多次住院的,以最后一次出院后起算。 而对于超过5年后,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后续护理的,可另行诉讼。 |
未定残的 | 可按照误工费的相应标准进行计算。 |
(四)误工费与误工损失
交通事故伤者或是死亡家属受害人因治疗或处理死亡事宜产生的不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收入损失。
表4:
计算公式 | 误工费(损失) = 护理时间 × 误工收入 | |
误工时间 |
受伤人员 |
|
死者亲属 | 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计算至尸体火化或下葬之日。 | |
误 工 收 入 |
伤者或死者家属分以下顺序确定误工费: 1. 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期间若收入没有被单位等扣除的,不得列入误工费损害范围。) 2. 无固定收入的,可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 3. 参照深圳市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数额计算; 4. 确有劳动能力的,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备注:2015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 |
(五)交 通 费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是转院治疗,以及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期间必然发生的交通费用损失。
表5:
正式票据 | 正式票据包括公交车票、出租车票、火车票、飞机票。 |
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 正式票据与病历本中就医的时间以及次数相吻合,死亡家属交通费与处理相关死亡事宜时间相吻合。 |
(六)住 宿 费
受害人本人转院赴外地治疗、配置残疾用具,死者家属赴外地处理死亡事宜时产生的住所费用。
表6:
人数限制 | 伤者本人及其陪护、死者家属等,对于住宿费的人数一般以3人为限,超过3人也按3人计算。 |
时间标准 |
♦治疗的:实际治疗期,转院证明、医疗凭证等确定; ♦处理死亡事宜的:事故发生之日至火化之日。 |
数额标准 |
广东省财政厅“粤财行[2014]667号”文:住宿费340元/天。 |
(七)伙 食 补 助 费 与 伙 食 费
伤者住院治疗期间超出正常生活的伙食消费,以及伤者外地治疗期间与其陪护人员发生的必要伙食费。
表7:
费用期间 | ●住院治疗期间:以伤者住院的时间为准; ●外地治疗:在外地治疗的时间为准。 |
补助费、伙食费标准 |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广东省财政厅“粤财行[2014]667号”文:100元/天。 |
(八)营 养 费
伤者为恢复健康日常获取更多营养需求的费用。
表8:
赔偿条件 | ♦ 伤残者通常可以获得营养费的支持; ♦ 无伤残,但医嘱加强营养的,也可以主张营养费赔偿。 |
赔偿期限 |
事故发生之日至基本痊愈之日。 |
赔偿标准 | 由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依据伤者的伤害酌情认定。 |
(九)残 疾 赔 偿 金
残疾赔偿金是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的伤残赔偿项目之一。
以下为深圳市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的具体数额:
1、城 镇 户 口 标 准
(1)受害人年龄区间:60周岁下
一级:818960元
二级:737064元
三级:655168元
四级:573272元
五级:491376元
六级:409480元
七级:327684元
八级:245688元
九级:163792元
十级:81896元
(2)受害人年龄区间:60至75周岁
计算公式:40948.0×[20-(受害人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
其中伤残赔偿指数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3)受害人年龄区间:75周岁以上
一级204740元
二级184266元
三级163792元
四级143318元
五级122844元
六级102370元
七级81896元
八级61422元
九级40948元
十级20474元
备 注:农村户口受害人按照城镇标准获赔的条件:
情 形1: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
情 形2:系农村居民或未进行户籍登记的未成年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
2、农 村 户 口 标 准
(1)受害人年龄区间:60周岁下
一级:244912元
二级:220420.8元
三级:195929.6元
四级:171438.4元
五级:146947.2元
六级:122456元
七级:97964.8元
八级:73473.6元
九级:48982.4元
十级:24491.2元
(2)受害人年龄区间:60至75周岁
计算公式:12245.6×[20-(受害人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
其中伤残赔偿指数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3)受害人年龄区间:75周岁以上
一级:61228元
二级:55105.2元
三级:48982.4元
四级:42859.6元
五级:36736.8元
六级:30614元
七级:24491.2元
八级:18368.4元
九级:12145.6元
十级:6122.8元。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
伤残受害人身体某项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为辅助日常生活自理或工作劳动,需配置相应器具如假肢、假眼、轮椅等产生的费用。
表11:
计算标准 | “普通适用”原则,非奢侈型、豪华型,但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具体可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 |
更换周期及赔偿期 |
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
(十一)死 亡 赔 偿 金
死亡受害人家属因死者的四遭受的财产损失,与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死者年龄直接相关,计算公式为:
死亡赔偿金 =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深圳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依据死者年龄确定的赔偿年限。
表12:
深圳市2015.6---2016.6死亡赔偿金数额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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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年龄 死者户口 |
城 镇 户 口 |
农 村 户 口 |
60周岁下 | 818960(元) | 244912(元) |
60至75周岁间 | 40948.0×[20-(死者年龄-60)](元) | 12245.6 × [20-(死者年龄-60)](元) |
75周岁以上 | 204740(元) | 61228(元) |
备 注 | 死亡赔偿金同样适用残疾赔偿金“农转城”条件,具体可见表9. |
(十二)丧 葬 费
死亡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等后事发生的费用。
表13:
赔偿特点 | 在一个人身损害受诉法院所在地赔偿区域内,为统一的标准,计算公式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个月。 无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标准区别。 |
赔偿数额 |
深圳标准:108192元/年 ÷ 2 = 54096元 |
(十三)被扶养人生活费
在伤残及死亡案件中,因伤者劳动能力一定程度的丧失,导致被其扶养的人利益与生活受到损害的那一部分。
被扶养人一方面指受事故受害人扶养的人,一方面指无生活来源又无劳动能力的成年近亲属。
表14:
1、交 通 事 故 死 亡 案 件
(1)未成年人(18周岁下)
♦城镇标准
28852.77元/年×(18-被扶养人年龄)÷法定的扶养人数
♦农村标准
22171.9元/年×(18-被扶养人年龄)÷法定的扶养人数
(2)60周岁下的成年人
♦城镇标准
28852.77元/年× 20 ÷ 法定的扶养人数
♦农村标准
22171.9元/年 × 20 ÷ 法定的扶养人数
(3)60周岁至75周岁的人
♦城镇标准
28852.77元/年 × [20-(被扶养人年龄-60)] ÷ 法定的扶养人数
♦农村标准
22171.9元/年 × [20-(被扶养人年龄-60)] ÷ 法定的扶养人数
(4)75周岁以上的人
♦城镇标准
28852.77元/年× 5 ÷ 法定的扶养人数
♦农村标准
22171.9元/年× 5 ÷ 法定的扶养人数
表15:
2、交 通 事 故 伤 残 案 件
(1)未成年人(18周岁下)
♦城镇标准
28852.77元/年×(18-被扶养人年龄)÷法定的扶养人数 × 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标准
22171.9元/年×(18-被扶养人年龄)÷法定的扶养人数× 伤残赔偿指数
(2)60周岁下的成年人
♦城镇标准
28852.77元/年× 20 ÷ 法定的扶养人数× 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标准
22171.9元/年 × 20 ÷ 法定的扶养人数× 伤残赔偿指数
(3)60周岁至75周岁的人
♦城镇标准
28852.77元/年 × [20-(被扶养人年龄-60)] ÷ 法定的扶养人数× 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标准
22171.9元/年 × [20-(被扶养人年龄-60)] ÷ 法定的扶养人数× 伤残赔偿指数
(4)75周岁以上的人
♦城镇标准
28852.77元/年× 5 ÷ 法定的扶养人数× 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标准
22171.9元/年× 5 ÷ 法定的扶养人数× 伤残赔偿指数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被扶养人的年龄起算,应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为起算点。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深圳市,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直接与伤残等级相关联,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可有:
表16: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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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害 | 死亡 |
一级伤残 |
二级伤残 |
三级伤残 |
四级伤残 |
五级伤残 |
六级伤残 |
七级伤残 |
八级伤残 |
九级伤残 |
十级伤残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十万元 |
十万元 |
九万元 |
八万元 |
七万元 |
六万元 |
五万元 |
四万元 |
三万元 |
二万元 |
一万元 |
二、财产损害赔偿标准
财产损失可分为直接财产损失与间接财产损失。
表1:
直 接 财 产 损 失 赔 偿 标 准 | |
赔 偿 项 目 | 赔 偿 标 准 |
车损损失 |
对于维修车辆等所产生的车损费用,根据维修单据、承修发票等计算损害数;此外,还包括车辆发生灭失或无法修复,受害人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
车载货损 | 货运单据、订购合同、买卖合同并现场摄影、录像等确定因事故导致车载货物损失的数量及其价格,综合计算车货损失。 |
公私设施 | 事故发生导致的公私设施如民房、交通护栏、围墙等依据市场价格计算损失费用。 |
个人财物 | 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如手提包、手机、手表等,根据相应的购买发票或是市场价格确定其损害数额。 |
其他 | 其他财物损失如事故后产生的车辆施救费用等。 |
表二:
间 接 财 产 损 失 赔 偿 标 准 | |
赔 偿 项 目 | 赔 偿 标 准 |
停运损失 |
1、前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 2、事故后果:因事故导致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
|
替代性交通工具 | 对于非经营性车辆,如果因事故导致无法继续使用,那么,因此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如租车上下班,可主张赔偿。 |
贬损损失 | 在车辆已经维修,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有所下降导致车辆价值降低时,可主张一定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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