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保险,投保义务人要依法进行投保,保险公司要依法承保。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同时也规定了投保人得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除非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交强险合同双方均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中的一种的,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一、如果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机动车都要在相关的部门进行登记才可使用,如果被保险机动车依照法律的规定已经由相关的部门进行注销登记的,投保人可以解除交强险保险合同。
二、如果被保险车辆办理停驶的
机动车上路行驶要办理一定的手续,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已经办理停驶的,该机动车将不再上路行驶,投保交强险就没有必要了。投保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
三、如果被保险机动车丢失的
投保人对被保险机动车丢失进行报案后,经过公安机关的证实,该机动车已经丢失的,实际控制车辆的人不再是投保人或者是投保人允许有驾驶资格驾驶的驾驶人。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交强险合同解除前,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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