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强制险,投保人在为机动车投保时,应当向承保的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机动车的情况。如果投保人不如实告知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可能会对理赔造成一定的影响(赔或不赔、赔多赔少)。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1条的规定,投保人在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时,应当向承保的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有关机动车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
1、被保险机动车的种类属于哪一类型;
2、被保险机动车的厂牌型号;
3、被保险机动车的识别代码;
4、被保险机动车的拍照号码;
5、被保险机动车的适用性质;
6、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系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该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7、被保险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号码或者是驾驶证号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系企业或者组织的,该企业或者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
8、被保险车辆进行续保的,要如实告知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
9、保监会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在为机动车投保时应将上述关于机动车的重要事项告知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如果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上述重要事项的,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保险公司可能会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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