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市范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投保人在事故中遭受损害的,在一定的情况下,投保人将不能获得交强险的赔偿。投保人所遭受的损失,由其他责任人或其自行承担。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投保人将不能获得交强险的赔偿呢?
根据《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条以及《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5条的规定,交强险的受害人是除了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被保险人指的是投保人以及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如果机动车投保人所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的,投保人是可以获得交强险赔偿的,但如果投保人为本车人员的,不能获得交强险的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投保人在深圳市范围内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遭受损害,如果其是机动车车上人员的,投保人在事故中所遭受的损害就不能获得交强险的赔偿,而不管投保人是否为驾驶人。如果事故对方有责任的,由对方的赔偿义务人对投保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如果对方没有责任,有其他商业保险可获得赔偿的,由承保其他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如果对方没有事故责任,机动车也没有其他保险的责任机动车方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投保人与责任人有其他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投保人损害的,投保人作为车上人员的时候是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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