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想索赔道路上不走弯路,受害人有必要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起诉真正意义上的赔偿义务人。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肖某某,女,1995年8月10日生,农村户口。
法定代理人:肖某,系受害人父亲。
被告一:杨某,粤Sxxxxx号车辆的驾驶人。
被告二:东莞市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粤Sxxxxx号车辆的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2012年3月19日12时50分,被告一驾驶粤S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龙华龙观路比亚迪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粤S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和被告一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龙济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5天。出院医嘱注明:1.院外继续口服营养神经药,定期复查;2.一月后,来院行缺失牙齿修复,定期随诊;3.加强功能锻炼;4.注意休息;5.院外休息一个月,加强营养;6.院内陪护一人。
2012年7月3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2个十级,后续拆除内固定物费用需要人民币5000-6000元;整容费约需人民币3000元;后续牙齿修复费用约需人民币8000-12000元,5年更换一次,原告支付鉴定费17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肖某某把车辆驾驶人杨某、车辆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66291元。
【案件结果】
2012年10月31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确认原告肖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的赔偿款为人民币143821.78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某某赔偿122000元。
三、被告东莞市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某某赔偿21821.7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的受害人构成2个10级伤残,虽然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一是同等责任人,由于被告一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国晖专业律师协助下主张真正意义上的赔偿义务人(职工单位及保险公司)进行哦赔偿,最终受害人实际获赔143821.78元,由此看来,受害人肖某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2)粤晖民交字第0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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