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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无事故责任诉讼索赔案 2016-07-07 10:35:44
     案件编号:(2012)深罗法民四初字第105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1)粤晖民交字第0479号

     判决时间:2012年6月18日


     原告:董某(事故受害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周律师

     被告一:刘某(肇事车辆驾驶人,出租车承包者)。

     被告二:深圳市xx公司(肇事车辆所有人,刘某与其是承包关系)。

     被告三: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后果:

     2011年10月12日,被告一驾驶一辆轿车行驶至罗湖区建设路香格里拉大酒店路段时,车头与行人董某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13天。医疗机构出具医嘱:伤者一年后取内固定,进行二次手术费用需8000元,休息两个月,加强营养。后司法鉴定所受委托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确认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受害人委托律师、起诉:

     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我所周律师代理行使诉权。随后我方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并连带赔偿原告以下损失:

     医疗费36592.8元;后续治疗费5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50元;护理费18410元;营养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64761.72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97614.52元。

     法院审理的结果:

     虽然被告提出了很多抗辩理由,企图更多地减少应赔数额,经过周律师与对方激烈辩论后,大部分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双方的质证等,依据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赔偿数额中应当扣除被告已经垫付的数额和不合理的部分共8221.4元,剩余的119393.12为原告所应获得的赔偿。由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08711.72元,超出限额的医疗费10681.4元由被告一、被告二连带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董某应当获得的赔偿总额为119393.12元;

     二、被告xx保险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董某108711.72元。

     三、被告刘某与深圳市xx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董某10681.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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