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345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0)粤晖民交字第0356号
判决时间:(略)
●原告、被告及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李某,男,事故受害人,事故的无责任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黄律师。
被告一:陈某,男,肇事车辆的驾驶人,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人。
被告二:深圳市xx公司,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地址: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号。
被告三: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地址:深圳市福田区xx大厦。
●事故的发生及责任的划分
2010年6月22日,被告一(陈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广厦路路口时,该车车头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
●原告的伤情及医嘱:
事故发生当天,原告被送往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治疗,共住院18天,住院期间1人陪护。医嘱全休2个月,加强营养。后经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确认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故发生后,原告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我所指派专业交通事故律师黄律师协助处理事故相关事宜。我方与对方多次协商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我方遂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1617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
被告方提出了许多抗辩理由,但是经过我方黄律师与对方的质证、辩论,法院最后大部分采取我方的代理意见。最后,经过法院在庭审中的查明、双方的意见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确认事故发生的时间及责任认定情况属实,确认原告应得的损失具体为:
一、取内固定物医疗费5000元,依据出院小结确认,法院予以支持;
二、鉴定费800元,依据鉴定费票据确认,法院予以支持;
三、误工费参照2010年深圳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为2860元;
四、护理费900元,法院予以支持;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法院予以支持;
六、交通费180元,法院予以支持;
七、营养费800元,由法院酌定;
八、残疾赔偿金29244.52元,法院予以支持;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9328元,法院予以支持。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87157元(其中医疗费5000元,其他费用82157元)。由于被告xx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满额赔偿给原告,故其只在交强险112000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深圳市xx公司连带赔偿原告5000元。
最后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应得的赔偿数额为87157元,由被告xx保险公司赔
偿原告李某82157元,被告陈某、深圳市xx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李某5000元,上述费用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法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李某表示满意黄律师为其争取到的赔偿数额,并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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