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宝法龙民初字第211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2)粤晖民交字第0279号
调解书作出时间:2012年11月5日
在众多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操作不当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本案中的熊某是一名机动车驾驶司机,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与陈某驾驶的摩托三轮车相撞,从而导致陈某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陈某的医疗情况:
事故发生当日,陈某被送往宝安区石岩人民医院治疗,71天后伤愈出院。出院证上载明:全休3个月,术后3个月扶拐下地,住院期间1人陪护等。后司法鉴定所摘录宝安区石岩人民医院的相关材料,经过专业的鉴定技术鉴定,陈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9级,后续治疗费 8000-10000元。
陈某起诉司机熊某及车辆保险人:
中国xx保险公司系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在陈某受伤至今,该保险人及司机熊某均推卸责任不履行赔偿义务。陈某随即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由我所周律师、许律师协助处理事故相关事宜。为了维护陈某的合法权益,我遂方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中国xx保险公司与熊某连带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83097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调解结果:
为了维护陈某的合法权益,使其尽快获得合理的赔偿,经过周律师的努力,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在2012年11月30日前赔偿原告陈某72000元;
二、原告陈某放弃对熊某的诉求;
三、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后,原告陈某与两被告发生的纠纷就此终结。
协议自双方签字即发生效力。调解协议作出后,原告表示满意周律师、许律师为其争取到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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