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262163

首页 > 近期案例 > 内容
通过调解获得索赔案 2015-11-05 10:25:09
本案法院案件编号:(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555号
国晖律师事务合同号:(2013)粤晖交字第0029号
判决时间:2013年08月07日


      原告:曾某,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曾某某,男,汉族。

     代理人:国晖律师事务所赵启太律师

     被告一: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二:谭某,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

     被告三: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原告受伤过程】

     此次事故发生在2012年10月9日15时,被告二驾驶的粤BN6793,粤BDT13重型普通半挂车,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南山区珠光北路190门口道路由北往东转弯时,因未确保安全而碰撞上原告曾某驾驶的轻便摩托车,造成原告受伤。

     【原告人身损害】

     原告经过治疗,伤口现已愈合,病情稳定,但面部受伤部位仍有色素瘀痕,严重有碍原告面容美观,因此次车祸,原告不仅遭受了经济损失,在精神上也受到了不小的刺激。

     深圳市公安机关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认定被告二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因被告二驾驶的车辆登记在被告一名下,故应由被告一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且被告一所有的粤BN6793,粤BTD13号车在被告三处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三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被告一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出院后,经原告委托律师赵太启律师多次和被告协商,法院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商,达成的协议如下:

     被告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7日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原告曾某赔偿22000元。原告曾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收到上述款项后,原告和被告双方就不再就本案纠纷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经法院核定后,由原告承担。

     这一协议是自愿达成的调解凭证,一经签订不得反悔。

     我们上述协议完全自愿、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处理资深律师团队,十余年交通事故处理赔偿经验,为您解决一切赔偿难题,法律咨询热线400-188-9691.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相关热词搜索: 索赔案

上一篇:谭某多等级伤残赔偿案
下一篇:同等责任交通事故赔偿案



提示

如要把应用程序加至主屏幕,请点击浏览器菜单,如未看到“添加为快捷方式”,请点击设置->高级->添加为书签,然后添加到主屏幕。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