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农村户口的退休老人因车祸致残,在交通事故索赔的过程中,实现“农转城”存在一定的难度,受害人更适宜委托专业律师协助索赔。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梁某,男,1945年12月27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谌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xx商贸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车车主。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4年7月27日17时50分许,被告一谌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行驶至碧岭路口时,与行人原告梁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梁某受伤、该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坪山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谌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梁某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梁某被送往深圳市坪山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0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留陪护1人,加强营养,注意休息。出院后,转入武冈市正骨医院住院治疗,住院61天,医嘱:注意休息3-6月,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后期治疗约需手术费6000元。
2014年12月18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梁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梁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02570.87元。
【案件结果】
2015年10月15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678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梁某在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款为人民币51526.9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梁某51526.95元(含优先赔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实践中,在老人因车祸致残案件中,若想在残疾赔偿金项目上实现“农转城”,必须在证据方面下足功夫。本案中,农村户口的受害人梁某在事故发生时年龄为68岁,由于受害人梁某未能向律师完整提供其在深圳生活超过一年以上的证据,因此未能在残疾赔偿金该项目上实现“农转城”。
但是,从原诉讼主张的损失金额与实际获赔的金额来看,除了残疾赔偿金一项外,受害人梁某在其他项目上都获得了全赔。
与此同时,该案从另一个方面向我们阐述了一个实践真理:若受害人不知晓法律也不咨询律师,自行收集“农转城”证据,极有可能因证据证明力不足,无法实现“农转城”。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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