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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调解 2024-03-29 21:17:09

 

【案情】

2011年5月8日,曾某驾驶粤BXXXXX号轿车沿西乡路段行驶,因未确保安全驾驶,与余某发生碰撞,造成余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交管部门B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11年6月8日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

 

余某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向曾某以及交强险保险人中国R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深圳分公司提起诉讼,诉请而被告连带赔偿余某共计损失104211.72元。

 

后该案经法院调解,原告应得交通事故赔偿款为85000元。由中国R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支付至原告指定的账户。

 

【分析】

民商事纠纷的调解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鼓励、提倡当事人双方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做到“退一步海阔天空,让一份左右逢源”。如果当事人在开庭前调解成功,不仅可以快速处理该纠纷,还可以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庭前调解方式有如下两种:

一、请求法院主持调解。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原告、被告方若有调解意向,可以告知本案法官助理,说明调解方案;法官助理与对方沟通并安排调解时间,以便在法官主持下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制作民事调解书交于双方当事人签收。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二、自行和解。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其中一方可与对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双方可有如下选择:(1)由原告递交撤诉申请,由人民法院核准签发民事裁定书;(2)请求人民法院依据双方和解协议基本内容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在审核双方和解协议合法的基础上制作并签发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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