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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车祸没有构成伤残等级如何获得上万的赔偿金额! 2019-11-18 09:21:34

【引    言】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及财产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该损失。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卢某某,男,1989年10月22日生,农业户口。 
 
被告一:陈某某,粤Lxxxxx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惠州市xx建筑有限公司,粤Lxxxxx号车辆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2014年9月24日,被告一驾驶粤Lxxxxx号小型轿车从江北嘉荣购物广场停车场左转弯驶入新沥路时,与从云山东路方向沿新沥路往望江方向行驶由原告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北大队经过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医嘱写明:1.建议专科治疗;2.全休2个月。
 
2015年3月10日,经广东西湖鉴定所义齿安装费用评估,原告义齿更换评估为3000元,更换周期为10年,计至70岁,尾数按10年记,原告现年25周岁,更换费用为150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卢某某把驾驶人陈某某、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53688.54元。
 
【案件结果】
 
2015年10月22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第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卢某某100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卢某某10683.33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卢某某2000元。
 
二、第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100万元范围内赔偿原告卢某某26618.3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车辆,即确定造成了原告的财产损失。受害人在国晖律师协助下,提交了电动车销售票据,故,人民法院支持该项财产损失。从受害人主张的赔偿金额以及获得实际赔偿金额49301.64元来看,卢某某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507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7921.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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