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事故死亡案件,死者家属更适宜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赔,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案件简介】
死者(受害人):彭某,女,1967年12月5日生,农村户口。
原告一:高某,男,1964年8月10日生,农村户口,系死者彭某的丈夫。
原告二:高一,男,1987年4月5日生,农村户口,系死者彭某的儿子。
原告三:高二,女,1990年3月8日生,农村户口,系死者彭某的女儿。
原告四:黄某,女,1934年9月22日生,农村户口,系死者彭某的母亲。
被告一:王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车的所有人。
2017年8月28日11时15分,被告一王某驾驶的粤B XXXXX号车在龙华区民治街道玉龙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梅龙路口公交站台路段时,车头与同方向同车道由彭某驾驶的自行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彭某当场死亡、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死者彭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等人作为死者彭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有权获得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718945.46元。
【案件结果】
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2018)粤0306民初1908号调解协议:
一、被告王某、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支付赔偿款70万元,两被告承诺在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将上述赔偿款汇至原告指定的账户;
二、被告王某、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按时足额履行第一项付款义务后,原告与被告王某、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的纠纷就此了结,原告同时放弃在本案中对被告王某、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王某、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终结;
三、如被告王某、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第一项约定的付款义务,则原告可就被告王某、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未付部分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国晖点评】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死者家属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向侵权方主张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赔偿项目,且在农村户口的死者符合城镇标准赔偿的时候,死者家属应积极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由于“农转城”对专业法律知识要求较高,且涉及的证据较多,当事人自行收集,容易因不了解导致证据收集缺乏证明力等致无法按城镇标准赔偿,损失巨额赔偿款,当事人更适宜委托专业律师代为处理。
本案中,死者彭某因事故死亡,其家属委托国晖律师协助索赔,国晖律师积极为其收集“农转城”的证据,如在深圳市居住满1年以上的证据等,积极主张各项目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方直接赔偿死者家属70万元。与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相比,原告家属的索赔是相当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粤晖民交字第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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