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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车祸受害人获得更多赔偿的途径! 2017-12-06 17:33:43
        引      言:

        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为农村户口的,那么在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当注意农转城问题,因为农转城可为受害人增加更多的赔偿。      

        案 件 简 介:

        原告:吴某,男,汉族,1981年6月28日出生,湖南农村户口。

        被告一:谭某。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强险、50万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

        2014年11月30日19时许,被告谭某驾驶粤BUXXX号车在沿东达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东达道洪安三街路口时,由北向南右转时与通过马路的行人原告吴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受伤。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盐田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谭某因操作不当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吴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吴某被送往深圳市盐田区盐港医院住院29天,出院医嘱:注意休息,避免操劳,加强营养,住院期间留陪1人。出院后,医院建议全休一个月,避免伤口感染,每月骨外科复查一次,注意加强营养。后原告区常宁市人民医院复诊,医生建议全休2个月。2015年3月9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并建议误工期为90至180日,营养期30日至60日,护理期限30日至90日。

        后,吴某委托国晖律师代理起诉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诉请两被告承担199224.27元赔偿款,其中包括:误工费15000元、护理费12714.3元、交通费17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刹那间赔偿金89306.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3471.62元。

        案 件 结 果:

        2015年6月18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出具(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316号判决书:

        一、确认原告吴某因事故伤害可获赔偿194882.1元(包括医疗费12138.72元,其中谭某垫付8297.7元、原告自付3841元),含医疗费3841.02元、或是补助费2900元、鉴定费2520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15000元、护理费4041元、残疾赔偿金89306元(农转城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56184.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吴某支付人民币171607.99元(交强险理赔不足后,商业三者险承担80%的不足额损害赔偿比例);

        二、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 晖专 家 点 评:

        本案为10级伤残案件,受害人吴某遵循了伤残赔偿的一般索赔流程,在伤残鉴定后,通过诉讼的途径具体索赔,并在赔偿时主张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保险理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吴某主张了农转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在深圳市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农转城条件为:

        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

        -------温馨提醒您:

        农转城可以让农村户口的受害人获得更多的赔偿金,在符合相关条件时 ,受害人应当积极争取。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617号。)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8/21178.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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