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因而产生的费用属于直接损失,理应获得赔偿。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何某某,男,1942年6月28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胡某,粤Bxxxxx号车辆驾驶人及所有人。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2015年10月26日17时10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xxxxx号轿车在龙华民清路松和小学路段时,车尾与行人原告身体发生碰撞,造成车及原告身体部分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龙华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57天。出院医嘱注明: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全休2月,不适随诊。
2016年4月12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支付鉴定费18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何某某把驾驶人胡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75635.02元。
【案件结果】
2017年2月13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某某72765.0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护理费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 付出的费用。其中,包括受害人住院期间和出院的护理费。
本案中,受害人何某某是高达73岁的老人,因事故构成10级伤残,显然对老人的身体造成较大的冲击。根据医嘱显示,住院期间需陪护1人。受害人何某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提交了《员工医院护工证明》、《护理协议书》等证据,主张在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28600元,最后全部获得。从受害人实际获赔72765.02元来看,何某某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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