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在交通事故多等级伤残案件中,为了保障利益最大化,受害人更适宜通过诉讼的方式向肇事方主张赔偿损失。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陈某,男,1991年10月4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黄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孙某,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3年12月20日3时45分许,被告一黄某驾驶粤B XXXXX号小型轿车沿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民生路由东往西方向民生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兴发交汇路口时,车头与由杨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三轮摩托车上人员原告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被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25天。出院医嘱写明:住院期间陪护1人,建议休息1个月,1月后复查头颅CT,不适随诊。在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已支付原告25000元。
2014年5月19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陈某的伤残等级为2个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陈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66819.6元。
【案件结果】
2015年2月3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342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陈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额为182573.4元;
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某110000元;
三、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某72573.4元,被告孙某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是多等级伤残的交通事故案件。在此类案件中,由于涉及的伤残赔偿指数计算复杂,存在较大的难度,需要丰富的专业法律知识才能掌控处理。因此,受害人更适宜通过委托专业律师,由专业律师全程处理。
本案中,受害人陈某因本次事故构成了2个10级伤残,其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通过诉讼索赔了182573.4元。从受害人主张的数额与实际获赔的数额来看,受害人陈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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