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的退休老人因车祸致残,在交通事故索赔的过程中,实现“农转城”存在一定的难度,受害人更适宜委托专业律师协助索赔。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罗某,女,1936年6月4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方某,粤B XXXXX号驾驶员。
被告二:黄某,粤B XXXXX号车主。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3年9月12日10时30分许,被告一方某驾驶粤B XXXXX号小型客车在金稻田路禾坑关口行驶时,车头与行人罗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罗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于同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由被告一方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罗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罗某被送往深圳市罗岗医院住院治疗,其后又在深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7月28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罗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罗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后续治疗费约需10000元。
原告罗某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罗某起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13219.03元。
【案件结果】
2014年10月15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罗法民四初字第201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罗某71932.03元;
三、驳回原告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罗某虽为农村户口,但其在深圳生活已超过了1年。最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受害人罗某积极主张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赔偿,获得了合理的赔偿款。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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