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的退休老人因车祸致残,在交通事故索赔的过程中,实现“农转城”存在一定的难度,受害人更适宜委托专业律师协助索赔。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祝某,女,1942年8月27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谢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巴士集团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被保险人。
被告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1月10日12时18分许,被告一谢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文锦中路罗湖区委门口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时,因停车下客操作不当,关车门过快及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起步,造成原告祝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谢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祝某被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医治,第一次住院20天,第二次住院3天,出院医嘱:加强营养,住院及康复期间全陪1人。2016年6月22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祝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180日。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在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将四被告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22299.7元。
【案件结果】
2016年8月22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3民初12792号判决:
一、原告祝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113836.31元;
二、被告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祝某损失113836.31元;
三、被告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祝某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农村户口的受害人祝某在事故发生时年龄为74岁。因此,其在索赔过程中,实现“农转城”只需证明在事故发生前已在深圳生活超过1年。在农转城案件中,收集相关证据是关键。最后,祝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收集相关证据,积极主张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赔偿,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与原诉讼主张的损失金额相比,祝某最终拿到了合理的赔偿款。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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