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7日,官某乘摩托车到公明根玉路宏富水果市场路口时与黄某驾驶的粤BXXXXX号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官某受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官某被送往深圳宝田医院接受治疗,并于2009年12月18日出院。官某出院后,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官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官某的伤残等级为拾级。
黄某是深圳市某货运公司的员工,黄某驾驶的车辆粤BXXXXX号货车为该公司所有,事故发生时,黄某正在为公司送货。该公司向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该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
事后,官某与货运公司、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货运公司一次性赔偿官某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事故损失共计¥46000元;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46000元给官某。
【案例评析】
《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驾驶人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驾驶人黄某因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官某损害,那么黄某所在的用人单位深圳市某货运公司就应该向官某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所有行驶在道路上的机动车都应该向有资质的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就应该在其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深圳市某货运公司向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该保险公司就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官某。
2009年11月7日,官某乘摩托车到公明根玉路宏富水果市场路口时与黄某驾驶的粤BXXXXX号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官某受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官某被送往深圳宝田医院接受治疗,并于2009年12月18日出院。官某出院后,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官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官某的伤残等级为拾级。
黄某是深圳市某货运公司的员工,黄某驾驶的车辆粤BXXXXX号货车为该公司所有,事故发生时,黄某正在为公司送货。该公司向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该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
事后,官某与货运公司、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货运公司一次性赔偿官某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事故损失共计¥46000元;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46000元给官某。
【案例评析】
《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驾驶人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驾驶人黄某因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官某损害,那么黄某所在的用人单位深圳市某货运公司就应该向官某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所有行驶在道路上的机动车都应该向有资质的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就应该在其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深圳市某货运公司向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该保险公司就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