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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实行实际赔偿原则 2024-04-19 18:55:49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31日,孙某骑自行车行驶到宝安区某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的粤B/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孙某被送往深圳市XX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并于2009年4月23日出院。出院后,广东XX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检验鉴定,鉴定孙某尚未达到伤残等级。

        2009年5月7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孙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是该肇事车辆粤B/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交强险的保险人。由于肇事车辆方与保险公司都未按法律规定对孙某赔偿,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认可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于孙某未构成伤残等级,那么就按照孙某实际受到的损失赔偿,判决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孙某3882.76元。

        【案例评析】

        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作为交通事故诉讼中的证据之一, 换句话说,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仍需要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质证与认证。如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实有误,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不采纳该认定书的内容。

        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之一是实际赔偿,也就是说赔偿义务人只负责赔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实际受到的损失。本案中受害人孙某既然经鉴定够不上伤残等级,那么当然也就不存在赔偿残疾赔偿金,所以赔偿义务人张某只需要赔偿受害人孙某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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