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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应如何索赔后续治疗费? 2019-11-08 09:22:59

【引    言】
        
后续治疗费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索赔最为关键的项目,若受害人处理不慎,可能会丧失主张该项目费用的权利。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陈某,男,1973年12月16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林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
 
2015年7月21日04时45分许,被告一林某驾驶粤B 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文锦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田贝三路路段时,该车车头与由原告陈某驾驶的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的无号牌的三轮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陈某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罗湖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被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2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人,全休3个月,加强营养。被告二已在交强险内向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
 
2015年10月27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陈某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陈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后续治疗费10000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陈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26389.78元。
 
【案件结果】
        
2016年2月23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996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某105784.48元(含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赔偿金81896元等项目的损失);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陈某因车祸遭受人身损害,经鉴定为10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要10000元。为保障利益最大化,其在事故发生后委托国晖律师协助索赔。国晖律师根据受害人陈某自身的情况,为其选择了诉讼的方式索赔,最终受害人陈某主张的损失费用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尤其是后续治疗费10000元。
 
而在实践中,大多数受害人之所以无法主张后续治疗费,主要在于受害人未能选择正确的索赔方式,如选择调解的方式处理,双方约定一口价了事,自然就无后续治疗费一说。
 
另外,受害人选择调解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甚至会导致后期因伤情未完全康复需要二次治疗的费用无法通过诉讼主张获得,少则损失几万,更有伤情严重者可能损失几十万赔偿款。
 
为规避上述无法诉讼主张获得后续治疗费的风险,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应慎重选择事故处理的方式,选择处理方案前尽可能先咨询专业律师。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591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7909.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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