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即使不符合“农转城”的条件,但是在律师的协助下起诉赔偿义务人,获得的金额也不会低。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周某某,男,1953年5月5日生,农业户口。
被告一:杨某某,粤B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xx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机动车被保险人。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4年9月5日11时许,被告一驾驶粤BXXXXX号重型货车在观澜大和路招商澜园路段时,因无确保安全,车头与原告驾驶的自行车车身左侧相碰撞造成自行车损坏,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交警局龙华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14年9月9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之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龙华新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76天,出院医嘱写明:休息3个月,适当右肩关节、髋关节功能锻炼;每月门诊复查,待骨折愈合后行内固定物取出术约八千元;住院期间陪护1人。
2015年2月15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周某某把驾驶人杨某某、机动车被保险人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127623.16元。
【案件结果】
2015年9月7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确认原告周某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63712.67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某某支付人民币63712.6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因而产生的费用属于直接费用,理应获得赔偿。
本案是以诉讼的方式结案。本案中,原告周某某在住院期间虽然是由其家人护理,但是在国晖律师协助下,主张按照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年收入计算护理费,其主张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最后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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