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残疾赔偿金作为伤残损害特有的赔偿项目,获赔的赔偿款数额巨大,受害人应在律师的指导下积极主张该项目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李某,女,1963年11月19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杨某,粤C XXXXX号车驾驶员、车主。
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粤C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10月16日3时39分许,被告一杨某驾驶粤C XXXXX号小型车在福田区海田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福中一路口时,车头与由西往东方向逆向行驶由黄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搭载原告李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黄某及原告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杨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黄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被送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3天。出院医嘱证明:全休1个月,3个月内避免左上肢剧烈运动,住院期间留护1人。2016年1月28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李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李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后续治疗费8000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李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39188.3元。
【案件结果】
2016年10月10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4民初7522号:
一、确认原告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132688.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110000元,其中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22688.3元;
四、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李某造成了10级伤残, 其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积极收集“农转城”的证据,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从受害人李某主张的损失金额139188.3元与实际获赔的金额132688.3元来看,受害人李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从本案可以看出,“农转城”深深影响着受害人的赔偿款数额,农村户口受害人在主张残疾赔偿金等项目损失前,应先咨询律师自身是否具备“农转城”的条件,否则极可能因为没有实现“农转城”而损失巨额赔偿款。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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