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交通事故伤残案件,受害人选择调解处理事故赔偿纠纷的,应尽可能选择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开展谈判工作。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罗某,男,1957年3月13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邹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钟某,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1月26日,被告一邹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从平南高速出口往惠州方向行驶,行经可口可乐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仲恺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邹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罗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罗某被送往惠州市中信医院抢救治疗,共住院3天。后转院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三医院,共住院54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留护1人,出院后全休3个月,继续留1人陪护,加强营养,待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
2015年5月14日,广东中法司法鉴定所对罗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罗某骨折伤残程度为8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0000元。
受害人罗某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罗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77438.44元。
【案件结果】
经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742号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签收本调解协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罗某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223000元;
二、原告罗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本次交通事故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944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罗某因本起事故造成了8级伤残,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与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调解,受害人罗某获赔了223000元。与原主张赔偿损失金额来看,受害人罗某的索赔是在合理范围内。
同时,本案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在车祸事故伤残案件中,受害人应尽可能选择诉讼的方式处理事故纠纷,以实现项目损失获全赔的可能。当然,受害人也可以选择调解处理事故纠纷,但调解必须由专业律师指导,否则受害人会因为不了解赔偿标准被对方“忽悠”,损失巨额赔偿款。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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