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收入减少误工费,理应获赔赔偿。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状况。要想主张误工费全部获赔,少不了专业律师的协助。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王某某,男,1968年4月5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覃某某,豫Nxxxxx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商丘市xx运输有限公司,系豫Nxxxxx号车辆所有人。
被告三:王某某,粤Lxxxxx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系豫Nxxxxx号车辆保险公司。
被告五: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系粤Lxxxxx号车辆的保险公司。
被告六:惠州xx音响技术有限公司,系被告三的雇用单位。
2014年8月6日,被告一驾驶豫N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惠城区江北沿惠博大道由南向北往博罗县城方向行驶,至惠博大道双壁小区路口左转弯时,与同方向直行由被告三驾驶的粤Lxxxxx号小型普通货车(后载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三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出院医嘱写明:1.全休2个半月,加强营养;2.定期复查;3.住院期间由1人陪护。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王某某把2名驾驶人、雇佣单位、所有人以及2家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6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43798.2元。
【案件结果】
2015年9月30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某1044.6元,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6341.3元;
二、被告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100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20525.6元;
三、被告五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座位10000元内赔偿原告8796.6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而减少收入的,这些损失理应获得相应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本案中的受害人在国晖律师协助下提交住院50天、医嘱写明去全休2个半月的证据,以及受害人的收入证明,主张误工费14583.3元全部获赔。从受害人实际获赔36708.17元来看,王某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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