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案件,一般建议受害人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毕竟里面可能涉及“农转城”的问题,其中的金额差距就不言而喻。当然,若能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人民法院主持下调解也不失为一个高效便捷的方法。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曾某某,女,1957年1月23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黄某某,琼Axxxxx号车辆的驾驶人。
被告二:海南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省际客运分公司,琼Axxxxx号车辆的所有人。
被告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
2011年11月7日,被告一驾驶琼A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3225KM往阳江方向路段时,因忽视安全驾驶与案外人陈某某驾驶的粤Qxxxxx号重型箱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琼Axxxxx号客车上的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江门市公安交易管理局高速公路三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11月22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江门市五邑中医院恩平分院住院,共住院68天,出院医嘱:全休八个月,陪护1名,加强营养,一年半后拆钢板约需12000元左右。
2012年7月7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曾某某把驾驶人黄某某、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75096.7元。
【案件结果】
2013年9月20日,经过恩平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对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自收到调解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元,有海南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省际客运分公司自收到本调解书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偿43388.4元给原告曾某某。赔偿完毕后,原告曾某某就本次事故不再追究被告黄某某、海南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省际客运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的任何赔偿责任。
二、其他无争议。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曾某某在事故中造成10级伤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受害人曾某某可以向侵权人主张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受害人系农村户口,但是在国晖律师协助下,提交相关居住满1年以及有固定收入的证据,即使调解的途径解决赔偿纠纷,还是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残疾赔偿金。
最后,受害人曾某某在律师的协助下,在诉讼过程中接受法院的建议与赔偿义务人一方进行调解,最终获赔了54388.4元。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2)粤晖民交字第0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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