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儿童车祸伤残案件中,儿童父母应特别留意构成的伤残是否会留下后遗症的问题,尽可能为儿童选择最有利的方式(如诉讼)解决事故赔偿纠纷。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李某,女,2007年1月1日生,农村户口。
法定代理人:李父,系原告李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原告李某的母亲。
被告一:吕某,肇事司机。
被告二: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系被告一的工作单位。
2016年4月7日13时40分许,被告一吕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在布吉吉华路水径村委路口路段由坂田往布吉方向行驶时,车辆与行人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被送往深圳市龙岗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9天。出院医嘱:继续休息2个月,住院及休息期间需陪护1人。
2016年7月20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李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27314.83元。
【案件结果】
2017年3月20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7民初207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在本案中应获得的赔偿总额为118899.4元;
二、被告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某赔偿118893.4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李某在事故中构成了10级伤残,由于无法确定其日后是否会留下后遗症等问题,且后续治疗的时间与治疗费用根本无法估算等,结合众多因素来看,诉讼索赔无疑是对受害人李某最有利的解决方案。
选择诉讼索赔,一方面,可以保障受害人李某各赔偿项目的损失按照法定标准赔偿;另一方面,可以保障李某日后产生后续治疗费用可通过二次诉讼主张赔偿。最后,从受害人李某主张损失的金额127314.83元与实际获赔的金额118893.4元来看,李某的诉讼索赔是相当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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