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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级伤残受害人主张损失赔偿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2019-10-09 09:16:04

【引    言】
        
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农村户口受害人若能在残疾赔偿金等项目上实现“农转城”,赔偿款至少可多获赔几十万。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张某,男,1949年10月16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王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车车主。

被告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
 
2012年10月14日11时00分许,被告一王某驾驶粤B XXXXX号轿车在福永桥底路段行驶时,因未确保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76天。出院医嘱:休息6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适时取出内固定,费用约需 8000元。2013年4月11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张某的伤残等级为7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张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404326元。
 
【案件结果】
        
2015年9月18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245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张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人民币344248.23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死亡伤残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200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属优先赔付项目),在商业三者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原告122248.23元;
 
四、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是伤残受害人索赔最为重要的一个项目,其赔偿款占据了受害人赔偿款的“半壁江山”,高达几十万元。伤残受害人在索赔过程中,应积极主张该项目的赔偿。但是,受害人在主张该项目时,应当留意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捷径,以便获赔更高的赔偿款。
 
本案中,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张某因此次事故造成了7级伤残,其在国晖律师的指导下积极主张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从受害人张某主张的损失金额与最后实际获赔的金额来看,受害人张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MS333-8752-13279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7863.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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