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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存在车祸受害人选择调解还能获全赔的办法吗? 2019-05-09 09:16:27

【引    言】
        
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受害人私下和肇事方和解,由于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在调解过程中,容易被对方当事人忽悠导致受害人丧失诉讼权利。因此,受害人更适宜在律师的协助下调解,规避各种索赔风险。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张某,男,1955年11月14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滕某,湘H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李某,湘H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湘H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4年2月1日12时,被告一滕某驾驶湘H XXXXX号小车由东往西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1148KM+200M时,因躲避前方车道内的路面障碍,导致车辆与原告驾驶的粤B XXXXX的小型越野车发生刮撞,造成原告及乘坐人(林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湖南省公安厅交警大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常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滕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附近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2014年4月6日,原告张某因不适入住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 2014年7月15日,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张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张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张某因该次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张某诉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案件结果】
        
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2015)雨民初字第00194号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5000元(该款不包含平安保险公司已付费用),此款于2015年4月5日前支付;
 
二、被告滕某于2015年4月1日前支付原告张某赔偿款15000元(该款不包含滕某已付费用);
 
三、原告张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1963元,因调解减半收取981.5元,由原告张某与被告滕某各负担二分之一。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张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了10级伤残,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通过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的主持,受害人张某与被告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除去被告方已支付的费用,受害人张某仍获赔了人民币110000元的赔偿款。由此来看,受害人张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210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6934.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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