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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 “农转城”可以促成一个“高赔偿额”,详情请看…… 2019-05-08 09:12:35
 
【引    言】
 
在交通事故构成伤残的案件中,委托专业律师协助下,在事故赔偿项目的计算及农转城标准转化等问题上少走弯路,从而降低相应的索赔难度。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熊某某,女,1971年1月24日生,农业户口。 
 
被告一:林某某,粤B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所有人及被保险人。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4年11月16日14时10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XXXXX号车沿光明新区南环大道由南往北方向倒车行驶至石观工业园路段时,车身右后侧与沿南环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的由原告驾驶的自行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经过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之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光明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51天,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休息2个月,定期复查,住院期间陪护2人,不适随诊。
 
2015年3月5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熊某某把驾驶人林某某、机动车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145141.34元。
 
【案件结果】
 
2015年7月7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某某支付人民币136439.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是以诉讼的方式结案。原告是农业户口,但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深圳市居住证信息证明单、居住证、深圳xx电子有限公司开具的证明、与深圳xx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国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受害人在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的收入,故原告可按城镇的标准进行计算相关赔偿项目。
 
原告熊某某主张145141.34元人民币的赔偿金额,在法院判决下获赔136439.8元人民币的赔偿金额,可以看出受害人的索赔是很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623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6931.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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