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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攻略︱农村户口受害人应如何实现“农转城”? 2019-05-20 09:13:47

【引    言】
        
交通事故伤残案件,除了会涉及到法定赔偿项目的计算问题,还会涉及到“农转城”标准的转化问题,受害人在索赔过程中,委托律师介入处理会对事故赔偿起到事半功倍的效用。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谢某,女,2005年7月29日生,农村户口。
 
法定代理人:谢父,系受害人谢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万某,系受害人万某的母亲。
 
被告一:赖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车车主。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4月23日10时15分许,被告一赖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沿观澜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观澜汽车站路段时未靠站台下客,右后轮和行人谢某的脚发生碾压,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谢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谢某被送往深圳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6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2人,出院后卧床休息3个月,1人陪护,加强营养。
 
2015年7月28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谢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谢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49939.02元。
 
【案件结果】
        
2016年1月11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宝法少民初字第362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谢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实际应得赔偿款总额为125653.6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谢某人民币125653.6元;
 
三、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谢某系外来农村户口,其因本次事故造成了10级伤残,构成了交通事故中的伤残损害。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受害人谢某能否主张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受害人谢某在事发时仅有10岁,由于其跟随父母在深圳生活超过1年以上,完全符合“农转城”标准转化的条件。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受害人谢某积极主张按城镇标准赔偿,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受害人主张赔偿损失金额为149939.02元,通过诉讼实际获赔了125653.6元,由此来看,受害人谢某的索赔是成功的,这成功的秘诀固然是其委托了专业律师介入协助处理,解决了法律层面上的难题。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545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6950.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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