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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应如何实现“农转城”? 2019-04-22 09:24:05

【引    言】
        
残疾赔偿金作为交通事故伤残损害最为重要的赔偿项目,能否实现“农转城”将直接影响着受害人赔偿款的高低,受害人更适宜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开展索赔工作。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鞠某,男,1982年12月14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黄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所有人。
 
被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支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6月26日22时40分许,被告一黄某驾驶粤B XXXXX号小车在太白路董小路口时行经东侧人行横道时,该车车身左前侧于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行人原告的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鞠某被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后转入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0天。出院医嘱:休息3个月,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护1人,不适随诊。在原告鞠某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一垫付了医疗费23900元,被告二垫付了10000元。
 
2014年11月21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鞠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后续治疗费为13000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鞠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84193.23元。
 
【案件结果】
        
2016年6月25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罗法民四初字第427号判决:
 
一、原告鞠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款总额为人民币146272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鞠某人民币146272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
 
三、驳回原告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鞠某因车祸构成10级伤残,在国晖律师的指导下,在残疾赔偿金等各法定赔偿项目下足功夫,积极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除去被告方垫付的医疗费33900元,受害人鞠某诉讼索赔了146272元。与主张赔偿损失金额184193.23元来看,受害人鞠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的成功,同时也向我们阐述了一个真理:在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能否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直接影响了其最终的事故赔偿款。因此,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受害人更适宜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协助,以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543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6890.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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