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能够获得多与少,与受害人的户籍有着直接的关系。但是农村户口的受害人要是能够实现“农转城”,也可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李某某,男,1980年1月2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李某,川AXXXXX号机动车驾驶员。
被告二:钟某,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后载原告。
被告三:黄某某,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所有人。
被告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川AXXXXX号机动车保险公司。
被告五:xx家具(惠州)有限公司,川AXXXXX号机动车所有人。
2014年9月1日,被告二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原告)从陈江往侨场方向行驶,行经侨场邮电局门口左转弯时,与从侨场往陈江方向行驶由被告一驾驶的川A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二、原告受伤、两车损害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仲恺大队经过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三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仲恺高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5天。出院医嘱:1.全休3个月,加强营养;2.住院期间陪护1人。
经广东中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个九级,后续治疗费约为1000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5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李某某把摩托车驾驶人、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5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286704.11元。
【案件结果】
2015年8月7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106271.7元;
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47964.53元;
三、被告xx家具(惠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72043.5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李某某的户籍性质是农业户口,经广东中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9级。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时,已经在惠州城镇居住并工作满1年以上,故受害人李某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积极主张按照惠州城镇标准进行赔偿,最终获法院的支持。
受害人李某某诉请被告赔偿286704.11元人民币,而实际获赔的是226279.8元。由此看来,受害人李某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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