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退休的香港居民由于车祸导致人身伤残的,要想在索赔的过程中获得更高的赔偿金额,离不开专业人士的协助。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林某某,女,1951年2月20日生,香港居民。
被告一:温某某,粤Bxxxxx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李某某,粤Bxxxxx号车辆所有人与被保险人。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5年8月22日11时40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xxxxx号车由兴湖路自南往北至城东街路口时,因疏忽大意,车身碰上步行的原告,只是原告左腿受伤的交通事故。随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治疗。于2015年10月23日出院,共住院62天,出院医嘱注明:定期复查,根据拍片情况决定是否下地,私自下地后果自负,功能锻炼,6个月内可借助轮椅或者拐杖活动,防止跌倒;在家加强营养,陪护一人,建议休息三个月。
2015年12月2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8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林某某把驾驶人温某某、机动车所有人李某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138212.38元。
【案件结果】
2016年11月1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原告林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122278.01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122278.0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原告林某某是年满64岁的退休女士,其户口性质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深圳发生交通导致遭受10级伤残,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获得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受害人林某某诉讼主张的索赔数额为人民币138212.38元,而实际获赔122278.01元,由此来看,受害人丘某某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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