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262163

首页 > 近期案例 > 内容
不容错过:国晖所律师带您领略误工费索赔的技巧! 2018-10-25 11:34:48
【引    言】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而失去或减少收入的,理应获得相应的损失赔偿。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郑某某,男,1990年1月3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彭某某,粤Sxxxxx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东莞市xx运输公司,粤Sxxxxx号车辆所有人。

被告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4日6时34分许,被告一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驾驶粤S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松山湖工业西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到工业西路与科技九路交叉路口北侧人行横道附近处,适遇原告驾驶无号牌二轮自行车由东往西骑行横过机动车道,被告一所驾驶车辆车头与原告所骑自行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4年12月29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松山湖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东莞市寮步医院住院治疗, 2015年2月28日出院,医生医嘱:1.全休1年,逐月复查拍片,了解骨折愈合情况,休息期间陪护1人;2.逐周复查,指导功能锻炼;3.脑外科、普外科、内科门诊继续诊治相关疾患;4.患者内固定有松动、折断残留体内的可能,有形成创伤性骨关节炎、创伤性异位骨化、右股骨头坏死的可能;5.住院期间陪护1人;6.二期住院手术费约需10000元。

2015年3月6日,广东康怡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94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郑某某把驾驶人彭某某、机动车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239164.59元。
 
【案件结果】

2015年8月26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郑某某支付人民币180192.4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本案中,受害人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提交劳动合同、证明及营业执照,证实原告就职于东莞市xx技术有限公司,误工期间即2014年12月4日受伤住院之日起至2015年3月6号被鉴定伤残等级的前一日的误工费用。最终受害人获赔180192.44元,由此来看,受害人郑某某主张的赔偿金额大部分获得法院支持。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307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2815.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相关热词搜索: 误工费 错过 律师

上一篇:证据对受害人获得全部的赔偿金额为什么如此重要?
下一篇:即使没有伤残伤害,也能获得上万的赔偿金额的秘诀在于…



提示

如要把应用程序加至主屏幕,请点击浏览器菜单,如未看到“添加为快捷方式”,请点击设置->高级->添加为书签,然后添加到主屏幕。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