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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攻略:受害人应如何锁定完整的赔偿义务人? 2018-10-08 10:21:58
【引    言】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未确定赔偿义务人就进行诉讼索赔,可能会出现“漏告”的情况,导致大大降低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能力,增加索赔难度。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苏某,男,1987年8月28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候某,粤B 5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王某,粤B 5XXXX号车车主。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5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
 
被告四:周某,粤B 6XXXX号车驾驶员、车主。
 
被告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6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
 
被告六:李某,蒙A XXXXX号车驾驶员、车主。
 
被告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蒙A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
 
被告八:靳某,粤B 9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九:吴某,粤B 9XXXX号车车主。
 
2015年1月29日19时5分许,被告一候某驾驶粤B 5XXXX号在福田区民田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北海渔村路段时,车尾与西往东方向步行的行人原告苏某、张某发生碰撞后,又与同车道后方由被告四周某驾驶停在路边的粤B 6XXXX号车发生碰撞后,粤B 6XXXX号车往后,车尾与被告六驾驶的蒙A XXXXX号车车头发生碰撞后,蒙A XXXXX号车车尾与同车道后方向由被告八靳某驾驶停放路边的粤B 9XXXXX号车发生碰撞,造成四车部分损坏、原告苏某、张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苏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苏某被送往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后转院至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6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人,全休1个月,加强营养,不适随诊。
 
2017年7月15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苏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30699.94元。
 
【案件结果】
 
2016年12月2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104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苏某人民币110262.8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优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苏某人民币6000元;
 
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苏某人民币6000元;
 
四、驳回原告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比较多而且复杂,机动车所有人、车辆使用人、驾驶人、肇事车辆挂靠单位、保险公司等都可以单独或共同作为被告。如果受害人找不到正确的赔偿义务人,最终只能是白费功夫,耗费赔偿成本。
 
本案中,受害人苏某在国晖律师协助下,理清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把本案交通事故涉及到车辆的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大大增加了赔偿义务人的义务能力,最后获赔了122262.8元。与其主张损失的赔偿金额130699.94元相比来看,苏某的索赔是相当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519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2776.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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