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事故死亡案件涉及的赔偿款非常高,死者家属更适宜在律师的指导下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赔。
【案件简介】
死者(受害人):程某,1956年12月27日生,农村户口。
原告一:王某,女,1963年3月1日生,农村户口,系死者程某的妻子。
原告二:程甲,男,1984年2月12日生,农村户口,系死者程某的儿子
原告三:程乙,男,1986年7月24日生,农村户口,系死者程某的儿子。
被告一:龚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7月1日20时14分许,被告一龚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锦程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深圳市第七高级中学路段时,该车车头与在该路段由死者程某驾驶的三轮机动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程某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与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原告作为死者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交通费、丧葬费、医疗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095822元(未扣除死者同等责任部分)。
【案件结果】
2013年12月26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4民初6604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王某、程甲、程乙因本次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款总额为559852.5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王某、程甲、程乙支付1100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王某、程甲、程乙支付449852.5元;
四、驳回原告王某、程甲、程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为保证死者家属的利益,死者家属更适宜委托专业交通事故律师诉讼索赔。
尤其在死者符合城镇标准赔偿的情况下,专业律师的介入可以帮助受害人收集有效证据,在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法定赔偿项目上积极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本案中,死者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死者家属为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通过委托国晖律师诉讼索赔,主张损失金额1095822元(未扣除死者同等责任部分)。在扣除自身同等责任要承担50%赔偿比例外,死者家属仍获赔了559852.5元,由此来看,本案死者家属的索赔是相当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603号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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