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的形势来看,我国仅在同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实现“同命同价”,而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赔偿仍存在区别对待。为保障农村户口受害人的利益,建议农村户口受害人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开展索赔工作。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刘某,女,1964年2月10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张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彭某,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5月7日10时02分许,被告一张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建安二路流塘市场路段由北往南向右变更车道时,车身右侧与同方向相邻车道行驶由原告驾驶的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张某变更车道未按操作规范确保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刘某在机动车道驾驶非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某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恒生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急诊治疗,并以“重型颅脑外伤”入院。前后入院共2次,共计住院47天。出院医嘱:全休1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警惕性外伤后继发性癫痫,加强营养,不适随诊。
2016年12月24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与后续治疗费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刘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刘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21462.77元。
【案件结果】
2017年7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6民初12219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刘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额为204868.34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1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优先赔付);
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94868.34元;
四、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从受害人林某主张的赔偿金额221462.77元与实际获赔的金额204868.34元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成功的。而受害人刘某成功的原因有2个:
1、委托律师介入,成功实现“农转城”
本案中,原告刘某虽为农村户口,但其在事发生已在深圳居住1年以上,且在深圳市具有1年以上的稳定收入,完全符合深圳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农转城”的条件。
国晖律师从此方面入手,收集了受害人刘某实现“农转城”的有效证据,为其在残疾赔偿金等项目上积极主张按深圳城镇标准计算,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选择在律师的协助下诉讼索赔,规避了诉讼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诉讼索赔的程序极其复杂,且难免会遭遇一些法律风险,受害人刘某机智地委托律师介入,规避了诉讼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比如无法锁定完整的赔偿义务人、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够等风险,最后成功索赔。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450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2772.html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