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治疗费索赔难是受害人索赔过程中的一大障碍,受害人主张后续治疗费应尽可能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钟某,女,1967年10月3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郑某,粤L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邢某,粤L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系粤L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
2016年3月29日,被告一郑某驾驶粤L XXXXX号车从惠州往紫金方向行驶,行至S210线164KM+100M处左转弯掉头时,与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由原告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东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钟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钟某被送往惠州华康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7月30日出院,共住院123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骨折愈合后12个月可行骨折内固定物手术、半月板手术,约需费用20000元。另,被告三在原告住院期间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
2016年12月19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钟某的伤残等级为2个10级,后续治疗费8000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钟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85818.74元。
【案件结果】
2017年5月18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1302民初357号判决: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钟某101600元;
二、被告郑某、邢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赔付52536.51元;
三、驳回原告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钟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了2个10级伤残,主张损失金额185818.74元,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通过诉讼索赔了164136.51元(含被告一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由此可看,受害人钟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其中,受害人钟某以出院小结为证据主张后续治疗费20000元,但是从法院判决来看,法院判决后续治疗费数额主要参考伤残鉴定报告,故法院仅支持了受害人的后续治疗费8000元。
后续治疗费索赔难一直是事故受害人索赔过程中的一大难题,受害人在不知晓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应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协助,专业律师可以为受害人选择有利的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为受害人在诉讼中主张后续治疗费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468号。)
本文引自: https://m.peichang.cn/show8/22769.html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