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选择处理事故的方式不同,赔偿款也有所差异,尤其是交通事故多等级伤残案件,伤残受害人在索赔前,应先咨询专业律师或者直接聘请律师代为处理。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文某,女,1965年10月23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陈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
2016年1月6日17时49分许,被告一陈某驾驶粤B XXXXX号轿车在松岗星际家园北门门口路段由西往东方向行驶时,车头左前侧与行人原告发生碰撞,造成了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文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文某被送往深圳市复亚医院住院治疗,当日转院至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人民医院,住院24天。2016年1月30日至2016年8月4日,原告在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187天。2016年11月7日,因腰椎骨折术后截瘫恢复在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4天。2016年12月6日,在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39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人,休息3个月,院后专职陪护1人,建议使用轮椅或拐杖,加强营养,适时取出内固定。
2016年8月22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文某的伤残等级为4级和5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10000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文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9733327.68元。
【案件结果】
2017年10月9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3民初101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文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人民币88763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文某人民币358163元;
三、被告陈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原告文某人民币529473元;
四、驳回原告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由于多等级伤残涉及到伤残赔偿指数的问题,难度较高,且引发后遗症、并发症的概率比一般伤残要高,受害人若选择和解、调解处理,日后产生的后续治疗费将无法得到保障。因此,交通事故多等级伤残案件,受害人更适宜在律师的协助下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赔。
本案中,农村户口的受害人文某因车祸造成了4级和5级伤残,其在国晖律师的指导下,积极收集证据,主张赔偿损失。最后,从受害人文某主张的损失金额9733327.68元与最后实际获赔的金额887636元来看,受害人文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交字第0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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