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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汪某车祸致9级伤残,诉讼索赔了204204.94元 2018-09-26 11:47:21
【引    言】
       
农村户口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构成伤残的,应尽可能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赔,以主张各项目如残疾赔偿金等能够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受害人):汪某,女,1951年2月10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游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1月18日11时20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坳下村停车场行驶至4-1号店铺门口路段时,车辆右前轮与行人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汪某被送往深圳市平乐骨伤科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16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加强营养,全休1个月,骨折愈合后行内固定取出,费用约1万元。
 
2016年6月8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汪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汪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32368.6元。
 
【案件结果】
       
2017年5月31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2017)粤0304民初3710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汪某赔偿11万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汪某赔偿94201.94元;
 
三、驳回原告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规定表明,受害人因车祸致残的,可以向侵权方(肇事司机、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的损失。
 
本案中,受害人汪某系农村户口,事发时年龄为65岁,其因车祸构成了9级伤残,考虑到日后可能需要后续治疗的问题,其选择委托国晖律师诉讼索赔。
 
国晖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为受害人汪某收集符合“农转城”条件的证据,主张各项目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最后获赔了204204.94元。与原主张赔偿损失的金额232016.2元相比,受害人汪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449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2760.html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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