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伤残的案件中,当受害主体为老人时,为了保障日后的后续治疗,老人更适宜在交通事故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开展具体索赔事宜。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何某,女,1947年8月11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黎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xx出租车小汽车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被保险人,同时也是被告一的工作单位。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7年4月30日10时20分许,被告一黎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裕安二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宝民一路与裕安二路交界处路口左转弯时,车头与正在斑马线步行通过宝民一路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无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何某被送往深圳市宝安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7天。出院医嘱:继续休息3个月,住院期间及出院后陪护1人,勿负重下地站立及行走,加强营养,不适随诊。
2015年8月23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何某的伤残等级为8级伤残。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何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05819.92元。
【案件结果】
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2017)粤0306民初24443号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2017年12月7日前向原告指定的银行账号支付赔偿款194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如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双方权利义务终结,原告就本案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何某在事发时年龄为70岁,由于年龄较大,身体要件等各方面较差,且本次事故构成的是8级伤残,日后是否会出现并发症,目前并不得确定。
考虑到日后出现并发症需要后续治疗的问题,受害人何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选择了诉讼的途径进行索赔。最后,受害人何某在法院的组织下与肇事方进行调解,获赔了194000元,与原主张的赔偿损失金额205819.92元相比,受害人何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粤晖民交字第0450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2766.html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