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放弃起诉部分赔偿义务人,等于放弃了部分损失的请求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但要注意的是,放弃的损失部分不会转由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黄某,男,1996年12月18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何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深圳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被保险人。
被告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12月13日23时45分许,被告一何某驾驶粤B XXXXX号公共汽车在月亮湾大道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东滨路口时,车辆右侧与在机动车内同方向路边行使由范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搭载黄某、李某)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与范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黄某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黄某被送往深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71天。出院医嘱:出院后全休3个月,加强营养,住院及出院康复期间陪护1人,骨折愈合后行内固定取出术,费用约需10000元。
原告黄某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深圳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了医疗费54390.22元,被告平安保险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
2017年3月15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黄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伤残。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黄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
【案件结果】
2018年1月25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5民初18318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黄某40019.78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支付原告黄某50000元;
三、被告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某17425.96元;
四、被告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受害人黄某在乘坐范某电动车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了10级伤残,范某应当赔偿受害人黄某的损失,但受害人黄某出于自身原因,自愿放弃追究范某的责任,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受害人放弃的诉讼请求,不会转由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
最后,受害人黄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起诉对方司机、所有人、保险人、被保险人,获赔了171835.96元(含被告方已经垫付的医疗费64390.22元)。由此来看,受害人的索赔还是相当成功。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粤晖民交字第0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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